江苏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时间: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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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全省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耕地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为了确保江苏省基本农田的稳定和质量,以及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耕地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条例适用于本省内所有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9月29日公告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新的条例正式实施。

4、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干预。一旦发现,需立即退还占用土地,拆除相关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罚款。

5、江苏省基本农田的建设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一系列法规予以规范。首先,第11条规定,政府需制定详尽的建设规划,组织农业组织和劳动者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确保能排能灌,设施配套,利于机械化作业,具备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维持农田的高产稳产。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则详细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包括污染物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保要求、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这些条款共同构建了江苏省环境保护的严密法规体系,旨在确保环境质量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主要关注环境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措施。第八条 提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需调整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不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各行业主管部门需负责制定环保规划,管理本系统环保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同时支持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修改第十条第一款,强调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需强化环境监理,对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进行现场监督。调整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由相应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权限划分。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修订,跨区域环境污染的防治需通过政府协商或上级协调解决。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全省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而设区的市和县(市)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任务,形成上下联动的管理体系。

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土地登记发证制度,旨在保护土地权益和规范土地使用。根据条例,第四条强调,所有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土地权属的确认和保护是严格和明确的。

江苏省的土地管理条例中,强调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第十五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要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占用单位和个人需承担耕地补偿责任。若无法自行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合格,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政府组织开垦新耕地以补足耕地数量和质量。

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标准正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可以制止和举报侵害行为,对有功者将给予奖励。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物种,以及苏州市政府特别禁止的物种。特殊情况下的猎捕需申请特许或狩猎证。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第三章规定了严格的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首先,第十一条明确禁止猎捕和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除非出于特定的合法目的,如科学考察、驯养繁殖、科研任务、教育宣传、国事活动或种群调控等,这些情况需要申请特许猎捕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计划的狩猎活动。建立固定狩猎场所需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数量超过二十只;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或方法;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他严重违法行为。